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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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 关于发布《咨询资质证书发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9-30 阅读次数:2502次

沪咨行[2019]09号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

关于发布《咨询资质证书发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将2019年9月5日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咨询资质证书发放及管理办法》公布如下(见附件)。

望各会员单位参照执行。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

2019年9月9日

 

 

附:《咨询资质证书发放及管理办法》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

咨询资质证书发放及管理办法

(2019年9月5日八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为进一步促进咨询业的发展,满足咨询企业(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普遍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经济建设的智力服务,在中国境内设立开展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二条  咨询资质证书是对于符合资质,具备相应咨询服务能力的咨询企业的认定证明,包括对国内外政府机关、行业、企业等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能力。

为社会群体提供的咨询服务范围见第三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在国内兄弟省市的分支机构,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对本办法的制定和解释,负责对咨询单位咨询资质证书的认定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咨询资质证书申领的资格评定

申领咨询资质证书的咨询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依法在中国注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咨询业务为主体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

上述单位的外地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申领咨询证书,须经由上述单位统一办理。

上述单位的附属咨询机构(部门)申领咨询证书须有上述单位的授权书。

第六条 咨询机构咨询业务的收入或从事与咨询业务有关的营业收入一般不低于总营业收入的40%。

第七条  咨询单位最少需要具有三名及三名以上具有上海市注册咨询师证书或上海市注册咨询专家的咨询人员。

第八条  申领咨询证书的咨询单位必须是诚信单位,自申报日起前三年内没有失信记录。

第九条  国家已经规定的咨询行业准入资质评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服务范围

取得咨询资质证书的咨询单位对社会群体的服务范围包含以下四个部分:工程技术咨询、管理咨询、科技咨询和其他咨询。

第十条  工程技术咨询

(一)设计前期咨询:投资机会研究、项目评估论证;

(二)项目管理咨询:项目管理、施工管理、技术培训、竣工验收、运营管理;

(三)项目后评估咨询;

(四)专题研究:对项目开展和实施工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

第十一条  管理咨询

(一)区域经济咨询和产业经济咨询,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国土资源开发咨询,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产业结构调整行业发展研究,专项决策咨询研究,产业园区发展咨询研究,城镇化发展咨询研究等。

(二)企业管理咨询

1、企业发展战略、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研究、企业内部管理咨询、企业内部结构变革、市场调查咨询;

2、企业财务管理咨询;

3、企业有形、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

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含职工职业培训管理)。

(三)商务、会计、税务、审计咨询等;

第十二条  科技咨询

(一)技术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二)技术信息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中的专利商标代理;

(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四技服务;

(四)IT技术与传统咨询服务相结合的IT咨询服务,包含转移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与工程研制与管理咨询相结合的IT咨询服务。

(五)技术经纪诉讼案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工程技术诉讼案件的咨询,其中需作为诉讼案件法律依据的咨询,需经由归口管理单位的特殊认证。

第十三条 其它咨询

不属于上述第十条到第十二条内容的咨询工作,按照咨询项目的属性,申请相应的咨询资质。

第四章  咨询资质证书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咨询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填写协会统一制定的“咨询资质证书申请表”。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一)工商行政机关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局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代表简历表;

(三)咨询人员登记表、注册咨询师、注册咨询专家证书(复印件);职称系列证书(复印件):包括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审计师、高级设计师等;无上述证书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咨询单位财务报表和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五)近三年内咨询业务的业绩情况报告;

(六)其他需要证明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由协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协会秘书长批准,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七条  《咨询资质证书》由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咨询资质证书》均有一套正本和二套副本,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咨询资质证书的管理

    第十八条  咨询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咨询资质证书每年实施一次执业检查(简称年检)。咨询单位申报企业年度统计表(由协会统一印制)后,由协会检查,通过后盖当年年检印章。咨询单位年检日期每年自3月15日至4月30日截止。延期办理,需办理延期手续,超过半年时间,且不办理延期手续,咨询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将拥有咨询资质证书的咨询单位通过协会网站和协会刊物等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  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咨询资质证书:

(一)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违反咨询资质证书管理办法、行业职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的;

(三)发生重大咨询质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协会申请办理咨询资质证书变更或终止的手续:

(一)咨询服务内容发生变更,须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咨询资质证书》。

(二)分立或者合并,须经重新审核和认定后,再领取相应的《咨询资质证书》;

(三)单位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向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四)因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咨询业务时,应报协会,交回《咨询资质证书》,办理相应的证书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2014年2月28日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上海市咨询业行业协会《咨询资质证书发放及管理办法(试行)》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同时废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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